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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众类非法集资案多发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

 
来源:上海金融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6-21
 

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

金融改革创新开放不断深化,在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时,也出现新的风险隐患,一些问题突显于金融犯罪活动中。近日,上海市检察院发布《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》(以下简称白皮书),对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,排查风险诱因,提出对策建议。

数据分析:案件总量减少 涉案人数增加

2016年,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,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。案件共涉及7类28个罪名,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137件1313人,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504件1498人,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66人,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2件39人。

案件总量下降,涉案人数上升。2016年全市受理的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,相较于2015年案件量下降21.3%,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%,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。

信用卡诈骗罪仍高发,但所占比率在下降。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,与2015年持平,信用卡诈骗案件有1027件占61%,相较于2015年占比79.5%,已有明显下降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上升至第二位。2016年分别受理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5件和2件,是近年来未曾出现的新型犯罪。

涉银行业案件下降,涉证券业和保险业案件增加。案件涉行业仍以银行业为主,相比于2015年,案件量已明显下降,降幅达33%。涉证券业犯罪和涉保险业犯罪则呈上升趋势,案件量较之于2015年分别上升117%和56%。

特点分析: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陡增

非法集资案件高发,犯罪方法传销化、模式化,易复制扩散,欺骗性强,辐射面大。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,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上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%和205%。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,案件量与上年持平,涉案人数上升17%。非法集资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,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,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,涉案人员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“另起炉灶”,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,实施新的犯罪。一些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,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,彼此关联,互相掩护,甚至展开大规模宣传、赞助商冠名、明星代言等高成本的广告形式,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,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。

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。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。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,2015年上升至11件,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,增幅达855%,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%,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,在线下吸收资金。绝大部分的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。2014年以来,被告人周某某、刘某某、史某某、郭某某等人以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公司(以下简称投资公司)开展P2P网上吸存业务,但投资公司实际并无运营资金和能力,也无任何投资项目,周某某等人仍参与制作假“标”、伪造转账凭证、虚构担保等,骗取群众投资。2015年2月,高某某等人又先后聘请了多名线下业务员,通过发放传单、打电话等形式,开展高息“线下投资理财业务”,以伪造的担保合同骗取群众投资。经审计,投资公司通过线下签订投资协议,吸收29名投资人投资款358万余元。通过线上平台,吸收154名投资人投资款2862万余元。周某某等人将资金用于无抵押无息给他人、侵吞、暂支、支付前期投资群众利息等。近期周某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
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。法律规定股票、期货、外汇等金融产品必须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交易,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,但2016年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。如非法经营外汇汇兑的案件从上年的8件9人升至15件25人。在市检察院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中,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,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,该平台未对接正规交易场所内交易平台,但在经营过程中,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、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,具有极大的迷惑性,诱使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,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。

以虚构转口贸易实施外汇犯罪。本市多年未有的逃汇罪、骗购外汇罪在2016年均有发生,其中逃汇案5件11人、骗购外汇案2件10人。涉案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、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。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,虚构转口贸易背景,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,在短短2个月内,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,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,赚取汇率差价,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。

金融新市场、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。金融新市场、新业务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,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显出这一问题,如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,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、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“新三板”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。

原因分析:监管部门、投资人双方均有欠缺

白皮书在分析主要原因时认为:当前金融监管不足、金融法规滞后、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,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。

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政策等变化、投资人欠缺金融知识、对投资风险的漠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等,都是金融犯罪重要的诱发因素。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,却缺少明确的法律概念,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,对于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漏洞,规则的缺失让社会公众难以辨别产品的合法与否,容易被骗。此外,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不足、推出新产品时对风险考虑不周,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。

七点建议

建议及时建立健全完善监管制度,明确游戏规则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使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,有章可依。

建议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机制、退出接管机制、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等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防范风险,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。明晰法律概念,细化债权拆分、类资产证券化等概念,防止不法分子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犯罪。

建议针对“互联网+”模式下金融业态快速创新发展、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相互渗透、产品性质难以界定等新情况,转变监管模式,由分业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,充分运用大数据,构建“互联网+”时代防范非法集资的防火墙,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。

建议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,形成有效威慑,减少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,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。

建议针对金融犯罪与经济形势、市场环境等因素关联度高等特点和规律,监管部门应及时梳理和总结案件特点,对犯罪形势和发案风险进行预判,形成提前预防与应对的合力。

建议提升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,培养市场成熟度,推动融资方或平台等主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以供投资者作出合适的投资选择;加强投资者教育,引导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。

建议针对不同金融产品、不同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流程与规章制度,尤其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时,充分预估其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,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,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、法律意识。

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

金融改革创新开放不断深化,在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时,也出现新的风险隐患,一些问题突显于金融犯罪活动中。近日,上海市检察院发布《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》(以下简称白皮书),对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,排查风险诱因,提出对策建议。

数据分析:案件总量减少 涉案人数增加

2016年,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,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。案件共涉及7类28个罪名,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137件1313人,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504件1498人,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66人,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2件39人。

案件总量下降,涉案人数上升。2016年全市受理的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,相较于2015年案件量下降21.3%,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%,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。

信用卡诈骗罪仍高发,但所占比率在下降。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,与2015年持平,信用卡诈骗案件有1027件占61%,相较于2015年占比79.5%,已有明显下降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上升至第二位。2016年分别受理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5件和2件,是近年来未曾出现的新型犯罪。

涉银行业案件下降,涉证券业和保险业案件增加。案件涉行业仍以银行业为主,相比于2015年,案件量已明显下降,降幅达33%。涉证券业犯罪和涉保险业犯罪则呈上升趋势,案件量较之于2015年分别上升117%和56%。

特点分析: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陡增

非法集资案件高发,犯罪方法传销化、模式化,易复制扩散,欺骗性强,辐射面大。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,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上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%和205%。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,案件量与上年持平,涉案人数上升17%。非法集资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,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,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,涉案人员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“另起炉灶”,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,实施新的犯罪。一些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,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,彼此关联,互相掩护,甚至展开大规模宣传、赞助商冠名、明星代言等高成本的广告形式,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,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。

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。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。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,2015年上升至11件,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,增幅达855%,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%,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,在线下吸收资金。绝大部分的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。2014年以来,被告人周某某、刘某某、史某某、郭某某等人以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公司(以下简称投资公司)开展P2P网上吸存业务,但投资公司实际并无运营资金和能力,也无任何投资项目,周某某等人仍参与制作假“标”、伪造转账凭证、虚构担保等,骗取群众投资。2015年2月,高某某等人又先后聘请了多名线下业务员,通过发放传单、打电话等形式,开展高息“线下投资理财业务”,以伪造的担保合同骗取群众投资。经审计,投资公司通过线下签订投资协议,吸收29名投资人投资款358万余元。通过线上平台,吸收154名投资人投资款2862万余元。周某某等人将资金用于无抵押无息给他人、侵吞、暂支、支付前期投资群众利息等。近期周某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
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。法律规定股票、期货、外汇等金融产品必须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交易,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,但2016年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。如非法经营外汇汇兑的案件从上年的8件9人升至15件25人。在市检察院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中,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,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,该平台未对接正规交易场所内交易平台,但在经营过程中,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、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,具有极大的迷惑性,诱使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,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。

以虚构转口贸易实施外汇犯罪。本市多年未有的逃汇罪、骗购外汇罪在2016年均有发生,其中逃汇案5件11人、骗购外汇案2件10人。涉案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、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。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,虚构转口贸易背景,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,在短短2个月内,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,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,赚取汇率差价,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。

金融新市场、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。金融新市场、新业务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,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显出这一问题,如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,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、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“新三板”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。

原因分析:监管部门、投资人双方均有欠缺

白皮书在分析主要原因时认为:当前金融监管不足、金融法规滞后、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,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。

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政策等变化、投资人欠缺金融知识、对投资风险的漠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等,都是金融犯罪重要的诱发因素。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,却缺少明确的法律概念,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,对于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漏洞,规则的缺失让社会公众难以辨别产品的合法与否,容易被骗。此外,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不足、推出新产品时对风险考虑不周,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。

七点建议

建议及时建立健全完善监管制度,明确游戏规则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使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,有章可依。

建议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机制、退出接管机制、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等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防范风险,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。明晰法律概念,细化债权拆分、类资产证券化等概念,防止不法分子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犯罪。

建议针对“互联网+”模式下金融业态快速创新发展、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相互渗透、产品性质难以界定等新情况,转变监管模式,由分业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,充分运用大数据,构建“互联网+”时代防范非法集资的防火墙,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。

建议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,形成有效威慑,减少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,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。

建议针对金融犯罪与经济形势、市场环境等因素关联度高等特点和规律,监管部门应及时梳理和总结案件特点,对犯罪形势和发案风险进行预判,形成提前预防与应对的合力。

建议提升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,培养市场成熟度,推动融资方或平台等主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以供投资者作出合适的投资选择;加强投资者教育,引导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。


文章来源:上海金融 网址: http://shjr.400nongye.com/lunwen/itemid-42780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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